什么是民族自决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之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为各国所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不能随意变更并且符合强行法性质的规则与准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如以前只规定了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反侵略原则、平等原则等,我国在处理和印度、缅甸的国家关系中将上述原则加以发展,就形成了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每个国家对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都应严格遵守,不能凭自己的好恶决定取舍,更不能搞双重标准。
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最早由列宁提出,后来又得到广泛传播和国际社会的承认。《联合国宪章》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十五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 1970 年的《国际原则宣言》等国际条约中,都强调了民族自决原则。
20世纪90年代,在内外压力下,印尼政府于1999年同意东帝汶通过全民公决选择自治或脱离。印尼、葡萄牙和联合国三方就东帝汶举行全民公决签署三个协议:1 东帝汶实行特别自治的宪政框架,2 东帝汶人民对自治方案进行直接投票的安全安排和操作程序,3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驻东帝汶特派团,负责东帝汶过渡初期工作。东帝汶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全民公决,印尼人民协商会议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东帝汶脱离印尼。同月,安理会通过第1272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全面接管东帝汶内外事务。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成立。本世纪第一个新生国家东帝汶民主共和国诞生了。
最后一个成立的国家是黑山共和国,黑山于2006年5月21日举行公民投票。同年6月3日,黑山宣布独立,成为最新的独立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