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吸收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1986
1986年全国举行了首次律师资格考试,以后1988—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先后共举行了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40余万人左右。
1995年
1995年前,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内部的考试。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于1995年、1997年、1999年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7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2001年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2002年
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
2008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首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项政策调整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有利于解决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
同时,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也不断健全围绕解决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司法考试扩大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得到强化。
在2006年1008个县(市、区)的基础上,2008年又增加了新的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地区,使实行放宽政策的地区达到1115个县(市、区)。
2009年
从2009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98个县(区),被增加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从而使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达到了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