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也就是婚外情,中国古代一直保留有通奸罪,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从秦朝到民国都有对通奸罪的刑事犯罪规定,其中秦,明,清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且任何人有权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最典型,尽人皆知的就是西门庆和潘金莲,晚晴奇案之一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也是基于这个假设。自古奸情出人命,即便到现在,国外有些国家也保留该罪名,截止到2014年底,美国50个州中仍然有21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刑法没有规定通奸罪,甚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都没有提及,也就是我国立法者认为通奸连违法都算不上,那么是不是国家鼓励通奸行为呢?通奸明显违反了伦理道德,破坏了家庭,更伤害了婚姻中无辜的一方,可以说罪大恶极,那么法律为什么不处罚?
作为支持废除通奸罪的理由,现行观点是认为这是由于社会进步了,个人自由居于很高地位,性权利是自然人拥有的不容任何人侵犯的“天赋”人权,而通奸则是个性自由的典型展示方式,通奸入刑”法条侵犯公民个体选择性伴侣的自由以及个人隐私权。那么就出现一方面不离婚,一方面又在外面寻花问柳,两头不耽误。他们认为通奸是两情相悦的行为,双方都同意的,对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非罪的,而如果规定通奸是犯罪,抓其两人,则对其家庭尤其是其老婆或者丈夫都是打击,甚至破坏这个家庭。作为私生活的私权领域,作为公权的刑法不应该干预。把道德的东西交给道德去约束,法律不去管,感情不能靠法律治理;应当承认公领域与私领域的区别,承认人们有私生活的自主权。发生了通奸行为,大可以离婚,而不必套上刑法的枷锁。
而近年来原来规定通奸为犯罪的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废除了原来的通奸罪。
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认定实行60多年的通奸罪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宣布废除刑法通奸罪。
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废除通奸罪,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律法正式成为历史。
2020年5月29日,台湾大法官会议宣布《刑法》第239条(俗称通奸罪)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违宪,即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