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而民事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
而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民事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