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APP非法收集信息、酒店宾馆偷拍、个人行踪泄露、没完没了的骚扰电话、广告推销······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昨日(2019.08.22)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相比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新增多个内容,包括,明确人格权范围;重新定义隐私权,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
此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对隐私权的定义、侵犯隐私权的一些主要行为以及如何保护作了一个界定。比如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意见认为,应当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据了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对此,有意见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还有意见认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