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原告愿意自行承担费用也可。
除去按规定无需预交的诉讼费外,诉讼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最后根据判决情况,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故此,案件受理费系发生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启动诉讼程序方预交,最后由败诉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