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40小时是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也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所采用的工作制度。
在这种工时制度之下,只要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就算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用。
但是,除了这种标准的8小时工作制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一,它的工作时间不是以日计算,而是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
第二,如果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话,必须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认可;
第三,在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加班费。在综合工时制下,每月的工作时间是20.83天,每季的工作时间是62.5天,每年的工作时间是250天,超过部分就算加班;
第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而且,品君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
第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不确定。
第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分的批准,否则很多司法机关是不认可的。
第三,由于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固定,所以在这种制度之下,是没有加班费这个概念的,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不会支持劳动者加班费的主张。
第四,我国法律对不定时工作制的使用范围也作出了限制:
(一)企业高管、外勤、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二)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取这两种工时制度的话,一定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在劳动合同当中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尤其是不定时工作制,直接就关系到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