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对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民法典借鉴《民法通则》第104条关于“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新增了这一内容,强调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2)婚姻自由原则:(1)依法行使婚姻权利。(2)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更不允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3)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不是对离婚权利的滥用,而是符合离婚条件的有权决定离婚。
(3)一夫一妻原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是我国亲属法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含义是:1)任何人,无论居于何种社会地位、具有多少钱财,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任何人在结婚后、配偶死亡或者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4)男女平等原则。两性平等、男女平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表现为在亲属身份关系中,无论男女,都享有一样的权利、负担一样的义务。其基本含义是:1)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2)家庭成员地位平等;3)所有的近亲属之间地位平等。
(5)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这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是说对这些群体有高出一般人的特别保护,而是特别防止侵害此类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