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状往往是跟行政法、法定犯关联在一起的。在刑法中有大量的空白罪状,它的具体的内容并没有规定在刑法条文之中,而是规定在行政法或者民法、经济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法官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仅仅依靠刑法是无法认定的,还需要参照那些刑法以外的法律,才能够实现对相关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从理论上讲,一般不认为空白罪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空白罪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可以把它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1种类型就是空白罪状对其所参照的依据指示不明确,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整个的法律体系里面,法律渊源是我们没有认真对待的问题。各种不同等级的空白罪状所参照的依据,都可以或者说都可能作为认定刑法上的构成要件的依据,这些依据,它的效力等级可能千差万别,有的是法律,有的是行政法规,有的是规章,有的甚至是更低等级的意见、公告、通知等等。很多时候,当我们要对一个空白罪状,进行这个填补的时候,会发现所以要参照这一句的指示并不够明确,这是第1个问题。
第2个问题是,参照依据对具体构成要件没有规定。虽然刑法中规定了“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国家规定”,当我们去查找的有关规定的时候会发现,相关的国家规定并没有对有关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导致无法对空白罪状的部分进行填充。
此外,还存在着参照的依据对具体构成要件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也就是说,虽然参照的依据对空白罪状的构成要件有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并不明确,仍然意味着跟刑法规定的明确性原则存在很大冲突。根据目前我们的法律体系与刑法空白罪状填补规范的研究,我们发现了上述问题。从这个类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刑法空白罪状的这一章节并不必然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可能存在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问题。
正是由于空白罪状存在刚才所讲到的这三个类型的问题,所以在认定相关犯罪的时候,司法机关就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比如“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天津大妈赵春华摆地摊供人用气枪射气球。在这个案件里面,一个核心的争议问题就是,被告人所持有的枪形物,到底是不是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前提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而持有枪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就是一个空白罪状,要填充这个空白就必须寻找与枪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案中,认定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院所参考的是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内部规定,就是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被认定为枪支。
本案中,被告人所持有的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比规定中的标准要大的,而且其所持有的枪形物的数量,也超过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
因此,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我认为这个案件,很好地说明了,由于空白罪状不明确,所导致的司法机关的误判。事实上,姑且承认2010年的这个规定是一个有效规定,但即便如此,还要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一个规定与更高位阶的法律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不能贸然的就用这个标准来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事实上,关于枪支管理的基本法律,《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于什么是枪支做出了法律的界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可以说本条法律从两个方面界定了枪支的概念:首先是从物理特征方面界定了枪支,后半段则是从枪支性能的角度界定枪支——足以证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回到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本案中被告人所持有的枪形物, 但是很显然不符合枪支管理法第46条关于枪支性能特征的描述。
司法机关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时候,必须要参照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而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除了《枪支管理法》以外还有2010年公安部的这样的一个规定, 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准确的对《枪支管理法》以及公安部的内部规定的位阶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所以导致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我认为这就是由于空白罪状的不明确所引发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