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理解的退股其实在法律上分两种情形:
一种是退给大股东。在法律上,其实这并不属于退股,这种情况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要大股东同意,这种转让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对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退可以。
另一种是退给公司。这种情形才是法律上所说的退股,即“股权回购”。但股权回购是有条件的,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才可以退股: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退股的,这种情况只有在完成相应的公司减资程序后,法院才会认可;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股东退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