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的审判中死刑是所有刑事审判中最严格的手段,但死缓的存在仍然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那么死缓是一种什么样的执行方式呢?死刑的变更是如何发生呢?死刑变为死缓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执行方式。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因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
1、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如果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错误,就有可能错杀无辜。为了避免发生错杀就必须停止执行死刑。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案件经过审查,原判确有错误适用死刑不当,应报请原核准死刑的法院依法改判。如果是那种经查原判正确,则应报请核准死刑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重新交付执行死刑。
2、重大立功表现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事实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停止执行死刑。经查证属实的,应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经查不实的应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重新交付执行死刑。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犯罪情节等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
2、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
从立法目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行刑的严厉性,而是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创造条件。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面,通常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客观危害层面、主观恶性层面或是社会影响层面。只有在以上方面均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程度,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缘由,就难以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