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受理案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在案件受理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的理解各有不同看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第二款第四项“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这一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能保证到案,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即可,是否被羁押均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未对犯罪嫌疑人“在案”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上述法条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公安机关移送的文书材料中的强制措施情况及期限、保证人、有无联系方式等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案即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受理。第一种观点中的“在案”和“到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案,案件受理以后,在案件办理期间犯罪嫌疑人未能到案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处理。《批复》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根据《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批复》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追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