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补缴社保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很多参保者不能理解。
觉得是当地社保局对参保者的不合理规定。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补缴社保费收取滞纳金,其实是一项法律规定。
是国家颁发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包括收取滞纳金比例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险法》中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那补缴社保费为什么要收取滞纳金呢?
原因是社保统筹基金是全体参保者共同的钱,是大家共同的保障。
参保者缴纳的社保费,是需要通过国家集体投资赚取利息给退休的参保者发放养老金待遇的。
而欠缴保费的参保者,中间断缴的保费,如果不收取滞纳金,就等于没有利息,参保者退休领取退休养老金待遇时,就等于侵害了全体未断缴保费的参保者的利益。
因为断缴保费参保者正常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中,就会有一部分钱是大家缴费赚取的利息钱,这显然是对未断缴保费的参保者的不公平。
所以收取滞纳金,一方面是对参保者断缴保费的处罚,一方面也是对个人缴费利息的补救措施。
所以建议参保者,尽量还是不要轻易断缴保费,除非是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或者实在无能力缴纳时,再断缴。
写到这里笔者想到,读者中可能会有了解《社会保险法》的参保者。
了解《社会保险法》的参保者可能会说:
《社会保险法》的第八十六条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保费现象的规定。
是的,您说的确实没错,《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确实是针对用人单位的规定。
但对于灵活就业参保者来说,或者说对于所有自己全额缴费的参保者来说,参保者就相当于一个单位的主体,因为灵活就业参保者缴费时,是统筹和个人账户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缴费金额。
所以灵活就业参保者,就相当于一个单位的主体,所以照样适用于《社会保险法》中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欠缴保费照样要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