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在之前,很多人会在新闻上看过某些矿难或者其他危险环境中存在雇佣童工的情况,或者瞒报工作人员的年龄,只为了能够让其从事该项劳动。
尤其是在上个年代经济还不发达的时候,国家大力发展重工业,而老百姓为了养家糊口或者老板为了节省开支,就雇佣廉价的劳动力的童工。
而童工本身力量不强,身体还未发育齐全,安全防护意识也不到位,就会导致很多事故发生。本文针对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判定进行探讨。
雇佣童工,指的是雇佣不满16周岁的人工作。在法律层面上,童工指的是不满16岁的人,当然,不满16岁的人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不能做,只要跟当前年龄段相匹配,不会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的较为简单的工作都可以从事。
因为法律规定不能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不到16岁的人身心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成长,也就不会构成犯罪。
1、超强度体力劳动
超强体力劳动,指的是连续长时间的或者高强度的进行体力活。简单来说,例如在工地上“搬砖”,这就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或者在工厂里进行流水线工作,虽然强度没有那么大,但是如果十几个小时一直在机器旁工作,就属于连续长时间的工作。所以简单来讲,就可以从时间维度和强度维度上来考量。
2、高空、井下作业
高空作业,指的是在高空中进行工作,而这个高空可以泛指为两米以上,很有可能导致失足掉落造成人身损伤的;
井下作业,指的是在资源开采时,需要深入到地下进行的工作。高空、井下作业,都因为脱离地面的安全距离,具备一定的危险性,而未成年人因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身体、心理素质,会给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3、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
爆炸性的危险环境,例如火药厂、干粉厂,如果不幸发生爆炸,严重的可能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丧失生命;
易燃性的危险环境,例如像一些食品行业、化工行业,因未成年人相关认知还没有很成熟,所以会导致在工作中操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放射性的危险环境,是辐射较为严重的行业,尤其是在身体还未发育完全的时候,防护不到位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比成年人要严重很多;毒害性的危险环境,像化学品、农药制造等也会给工作人员带来潜在的危险。
1、案情介绍
2015年8月,年仅15岁的张佳乐在锦山镇辣嘴鸭店任临时店员。2015年8月17日晚间下着大雨,在店老板于德的逼迫下为该店送货,途中狂风卷着大雨导致电动车失衡。
在沿锦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富豪网吧前,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了交通事故。行人住院三天,并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伤的行人损失为2598.59元。
2、案例分析
张佳乐作为侵权人违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侵害了行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对行人的合理损失应当按照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因张佳乐15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所以张佳乐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因为当日晚下着大雨,依旧被店老板派出去送货,可以归属为超强体力劳动,因此店老板存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且该侵权案件属于在工作期间造成的,因此店老板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属于祖国的花朵,他们对社会生活还存在空白,对潜在的危险、事物的认知还没有那么成熟,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会更加妥善细致。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给予他们必要的保护以及教育,社会各界人士也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现实情况,在处理与未成年相关的事情的时候,给予妥善妥当的处理。
最后,国家层面也需要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他们成长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有秩的社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