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颁布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国家公务员进出制度。
该条例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这就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中,各省各单位虽然采取了公开考试,但是还未能形成一整套的考试流程以及考试内容范围等。
直到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第一次面向全国公开召开,正式拉开了公务员考试的序幕。在第一次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共有103 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17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14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300人);同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2个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约31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29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200人)。
这次总招录公务员人数在4800人左右,这个数字和后来的年份动辄二三万人相比,人数还是偏少。但为全国优秀学子和青年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机会,所以这个创举是非常难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