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起源和复仇有什么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著《普通法》,里面有段话写到:法律起源于复仇。也就是说,人类的法律进化史就是一部从复仇演变为法律的历史。
这个答案估计很难令人接受,因为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而复仇恰恰相反,是一种情绪化、非理性的行为,这两者是怎样联系起来的呢?
但是如果我们从最底层的逻辑来看,原始的复仇和现代的法律,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秩序的维护机制。所以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霍姆斯的说法似乎也是有道理的。
怎样理解复仇是一种社会秩序的维护机制呢?
首先我们知道,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凡事讲规则”,事实上,只要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就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来维持秩序,不论是古代的乡约礼法,还是现代的宪法,都是如此。
然而,真正的难题并不在于有没有规则,而在于怎么去执行规则、怎样制裁违规者。所以无论是原始复仇,还是现代法律,其实都是在解决这个难题。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复仇是一种非理性的私人行为,不受约束;法律是一种理性的中立的第三方行为,是有统一标准的,有约束的。顺着这个思路,我们不难理解,为何简单社会不仅允许复仇,甚至鼓励复仇,原因就在于简单社会的公权力并不强,无法全面落实规则,更多地是靠人治。《旧约全书》中提倡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中国儒家宣扬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都是在鼓励私人复仇。
更有甚者,在日本武士道盛行时期,如果一个武士跟主君说自己要为父报仇,主君就会送他宝刀和路费,甚至在复仇成功后还会隆重迎接,给予赏赐。之所以会鼓励这种行为,就是因为复仇的武士维护了简单社会的秩序。可以说,在那个时候,社会秩序特别需要依靠私人复仇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复仇也是一种分散化的执法行为。
复仇是怎样演变成法律的呢?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复仇为何最终会演变成法律呢?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私人复仇的利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私人复仇填补了公权力执行的不足,维护社会规则方面价值巨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也暴露出很多弊端:效率低、成本高、难以约束等等。
以著名的赵氏孤儿案为例:据记载,晋国大将赵朔被屠岸贾诬陷,惨遭横祸。他的门客程婴养育了赵氏孤儿,准备帮主公报仇雪恨。为了这件事,他花费了自己后半生的全部心血。现在看来,时间太长,代价太大了,也限制了自己的一生。从社会角度来看,复仇者无心从事生产,无法为社会增加产出,影响社会发展。
另外,假如人人都睚眦必报,人人都想着报仇,变得难以相处,合作就无法产生,大规模的生产协作也难以实现,经济繁荣也会遥不可及。因此随着社会范围的扩大,社会生产力的提升,社会中需要一批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维护秩序的中立裁判者,这就是法律产生的萌芽。
以中国古代为例,这些公共权威、中立裁判者,呈现为像海瑞这样的父母官,或者像包拯这样的开封府尹,甚至亲自审案的皇帝。无论如何,都需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矛盾,禁止私人复仇。在中国古代律法的形成过程中,最关键的历史节点就是商鞅变法,秦国通过严格的法令,鼓励百姓从事农业生产,严禁私斗,即禁止家族间的血亲复仇。道理都一样,减少百姓间私人复仇,加强社会协作,才能增加社会生产力,经济才能更好发展。后来,秦始皇收缴天下兵器铸为九鼎,其实就是为了防止民众私斗。
然而,即便是不断完善的现代法律,也没有办法完全取代复仇,因为复仇是人的本能,是无法通过人为设计规则的努力而完全消除的,而只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就算是现在的社会,也会存在一些因纠纷而酿成大错的事,面对这些,我们很痛惜也很无奈。
最后,我们只有不断学习法律,努力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才能维护自身权力,才能避免一些非理性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