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律法体系作为判断一个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作为一个政权维护其统治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人类各个时期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早在早商时期便已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罗马法体系的律法体系,而伴随着商、周两代的统治需求,其内容也被不断完善,到了战国时期,受其社会背景的影响,为了满足统治者的需求,法家学派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而其创立的以五种肉刑为主体的刑法体系也成为了我国沿用了两千余年的律法体系的刑治核心手段并影响至今。
《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先秦以后由于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以五刑为主体的刑法体系没有较大的变动,但伴随着各个王朝的不断更替以及儒家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五刑的具体内容却与最初的五刑有着极大的差异,整体呈现出文明化、温和化的趋势。
有关五刑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至早商时期,用以惩戒罪犯和战俘用以巩固王权,到了战国时期,伴随着法家学派的兴起以及列国之间互相攻伐的动荡社会局面,五刑开始被运用到军权的巩固、各阶级间关系的维护以及加强社会生产力等多个方面,同时确立了以黔、劓、刖、宫、大辟五刑以及若干子刑的刑法体系,其刑罚的尺度划分也开始愈发的复杂化和具体化,到了秦朝和汉初,随着国家的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以及通知需求,五刑制度也正式在全国范围确立。
随着国家大统一局面的日渐稳固与大统一理念的逐渐深入新,同时出于维护国家生产力的需求以及儒家文化的兴起和法家文化的衰颓等因素的影响,自汉初起出于或主观或客观,原有的五刑制度的主体刑罚五大肉刑开始逐渐地被废止并更改为其他刑法,以金赎刑的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出现,到了隋唐时期,除黔刑和大辟外,原有的五刑均被废止,而黔刑也被作为一种极刑仅用于极少数重犯,其刑法主体开始趋于温和化,而初唐至盛唐时期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长足的发展,除了国家安定下所带来的经济、科技的发展外,刑法体制对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主体青壮年这种废止肉刑保全其劳动力的律法制度的温和化趋势也不无关系,也标志了在这一时期社会的文明化程度再次提升。
隋唐之后,由于五代时期军阀混战的纷乱局面,许多割据军阀为了增加其统治地区内的民间威望同时达到震慑百姓的目的,部分五刑中的刑罚曾先后恢复,而到了两宋时期社会稳定后,旧制五刑便被迅速废除,除北方辽、金曾短期恢复外,在这一时期,罪犯大都是改为接受隋唐时期开始兴盛的杖刑、笞刑、流刑等,重犯则是采取刺配即黔刑和流刑共同施刑,大辟的行刑数量也大为减少。
元朝时期量刑的刑量较之于两宋更是再减一等,明初恢复汉人政权后,律法体制大体遵循唐朝并形成了以笞刑、杖刑、流刑、徒刑以及死刑代替原有五刑的新五刑体系,此外,有关死刑的施刑方式也废止了许多极为残忍的方式,仅保留了斩刑和绞刑。
清朝前中期所实行的刑法体系大体承袭了明朝的旧制,而在清末期,由于西方列强所带来的工业文明对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冲击,自秦汉起沿用了两千余年的五刑体系终于被废止,清政府所推行的律法体系也改为了由西方引进的近代化律法体系,但由五刑体系下所形成的量刑机制和刑罚元素则一直影响至今。
五刑制度作为发源于我国早商时期的传统刑罚体系,同西方的罗马法体系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对我国古代的诸多方面均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较之西方罗马法直到六世纪才形成完备的律法体系不同,早在公元前四世纪,五刑体系便在社会和法家学派的共同催化下形成了领先全球的完备律法体系,并在之后的两千余年中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完善并逐渐去野蛮化,成为了影响并见证我国自先秦至清末两千余年来社会与文化不断发展、适应融合的重要制度,而刑法体系作为衡量一个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五刑体系的发展与变革也成为了印证我国传统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