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现实中各种各样的因素存在,很多刑事判决生效以后,被告人对判决没有任何异议,反而是被害人对判决不服,认为处罚过轻,甚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及家属不服这样的结果时,其实救济途径很有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不能直接上诉,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判决生效后只有五天时间决定是否抗诉,时间很短,很容易错过。即使被害人在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检察院并不是只要被害人不服,就会提起抗诉,而是会审查再决定是否抗诉。而被告人,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
被害人不服判决抗诉没支持后,能做的就只有申诉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知晓,被害人不服判决案件时,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申诉。虽然看起来两个机关都有管辖权,似乎有利于案件的申诉,但是实践中容易出现案子来回转都不愿意处理的情况。
总的来说,被害人不服判决,申诉起来其实是比较难的,大部分人喜欢两个机关都去申诉,这样的话也比较保险。不过,被害人申诉时,还是要具体分析案件的问题出在哪里,自己对判决不服,到底是哪一方问题,是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还是检察院公诉时没有尽职审查。找准问题的根源进行申诉,才是直接有效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