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
“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啥区别?
张三在强制在执行过程中,
和对方当事人李四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这个和解协议中,
有一个词是需要非常谨慎的使用的: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
法院中止(终止)执行。
到底应该用:“终止”还是用:“中止”呢?
如果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
被执行人李四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履行了,
这个词怎么用,
就会直接关系到案件后续的发展方向。
如果用“中止执行”这个词,
遇到李四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张三的应对方式有两个,
第一个应对方式,
是申请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第二个应对方式,
是去告李四违约。
李四违约?他哪儿违约了?
因为李四违反了当初的《和解协议》这个约定呀。
两个处理方式,张三应该怎么选呢?
当然是哪个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张三,
就选择哪一个了。
那到底选哪一个呢?
这个就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根据张三的需求来综合把握了。
如果张三不想太麻烦,想要尽快的去解决问题,
那去申请执行法院继续执行就可以了。
如果张三觉得和解协议对自己更有利,
不怕再多打一个官司的话,
那就拿着当初签订好的和解协议当证据,
把李四当被告,告李四违约,
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和解协议。
如果当初签署和解协议的时候是这样说的,
在双方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法院“终止”执行,
那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对方在后期不履行和解协议了,
遇到这种情况的张三就只剩下一条路了,
那就是告李四违约,
要求李四履行当初的和解协议。
那这种情况,就不能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了吗?
是的,不能了,因为法院的执行“终止”了。
所以,作为申请执行人,
这个词,你知道应该怎么用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