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质押与委托收款属于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转让。委托收款背书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委托授予。其“持有票据”只是基于与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关系而暂时持有,其在该票据之上不享有任何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持票人、收款人。委托收款人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因而不属于票据当事人。
委托收款关系与代理付款关系、申请出票关系、银行之间的票据资金结算关系、持票人与代理付款人之间的结算关系等都属于票据结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