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被告人王典与被害人李欣欣曾是夫妻关系。男方王典一直认为女方李欣欣对他们的感情不忠,即使在离婚后,也一直跟踪监视着她。
一天,李欣欣带异性(实为搬重物)回到其新住所,尾随的王典认为二人有染,一时激愤之下敲开了其新居房门强行闯入,砍向女方三刀。经司法鉴定,李欣欣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因未达到轻伤二级,王典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后,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王典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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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如何理解“非法”?
主要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若是隐瞒犯罪意图而征得居住人同意进入住宅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令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违法阻却性事由则不在此列。
如何理解“侵入”?
我国采用安宁说。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根据安宁说,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继续犯,即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去时止,对住宅的安宁的侵害处于继续之中。侵入的着手时期,是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行为人的身体全部进入住宅时即是侵入既遂。
如何理解“住宅”?
我国法律定义“住宅”这一概念时,一般以场所是否关涉隐私利益为标准,并未拘泥于住宅的结构、形式,也不限于普通的建筑物。
所谓隐私利益,则要求住宅是供人居住的相对隔离的场所,住宅内有能够从事普通日常生活的设备。天桥下、野外的土洞等地方虽然是乞丐、流浪者从事日常生活的场所,但不能被认定为住宅。相比而言,除去人稳定的居所外,帐篷、房车、长久居住的酒店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定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