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机动车抵押登记在注册地车管所办理。
3、民用航空器抵押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
4、船舶抵押登记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局办理。
1)无法控制:该类抵押物常处于变动、未定的不稳定状态,财产处于抵押人可自由处置的状态,抵押权人对其缺乏控制力和支配力。实践中存在企业利用抵押财产进行再融资的情形,如融资租赁、顺位抵押、质押。
2)价值波动大、难估值:该类抵押物具有易消耗、市场价值不稳定,以及变现前景不明朗等特点,且没有完善的价值评估标准和体系,如企业恶意隐瞒消耗、夸大估值,容易使债权人对抵押物判断偏颇。
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冲突:《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该类财产可抵押。同时,《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还可以交付的方式在动产上设定质押。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加工承揽的工作成果、运输货物、保管物等动产可行使留置权。实践中存在在该类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情形。
就抵押权和留置权冲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人可以对抗动产抵押权人,如抵押物上设置留置权的,抵押权的实现将受到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4)抵押权与融资租赁所有权冲突: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对机器设备拥有所有权,但因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设备,实际中存在承租人违约再抵押进行融资的情况。
在该等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动产抵押权成立并进行登记公示,可以产生对抗效力,优先于出租人的所有权。如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包括机器设备显著位置贴有标识、出租人已设立抵押权等证明抵押权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排除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设定动产抵押担保模式时,应审慎核查是否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5)纯粹的存货抵押业务不建议开展:原材料产品类的动产抵押业务,由于企业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其原材料和产品一直处于流动转换中,债务人拥有自主的处置和买卖权利,且此类商品一般无唯一识别码,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