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李慧(女)与赵笑笑(女)系朋友关系。2023年3月20日,二人在位于宇龙湖畔的出租屋内与朋友花花、毛毛一起吃饭、喝酒。四人均喝得有点多。席间,李慧看见赵笑笑脖子上戴的项链很漂亮,便要求赵笑笑取下来看看,赵笑笑不同意。李慧借着酒劲将项链扯断。赵笑笑很生气,便揪着李慧的头发殴打李慧。李慧被打得四处躲藏,随手拿起桌上装着水的纸杯砸向赵笑笑。因水洒在地板上湿滑,赵笑笑踩到水后,不慎滑倒摔伤腰部。经鉴定,赵笑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赵笑笑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赵笑笑摔伤系意外事件为由,不予以立案。
二、存在问题
赵笑笑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不可不向公安机关复议、复核,而直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三、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报案人或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还是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在现实生活中,案件经过复议、复核,很大可能是维持不立案决定。为此,如果报案人或控告人不信任公安机关,不想走复议、复核的程序,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控告人坚持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赵笑笑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认为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可以对程序进行选择,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程序并不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前置程序。赵笑笑如果坚持不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