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冲击和打压,使得一般企业效益严重下滑,刑法对逃废债的纵容,借款企业信用诚信缺失扩大化及恶意逃废债复杂多样化,导致各个金融机构产生大量的巨额不良贷款,现在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追收十分艰难,而不良贷款批量打包转让约只能回收本金30%损失很大。
目前,金融机构多数采取律师事务所入围方式,固定了律所范围,然而入围的律所就真的有能力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损失么?
各个金融机构在针对入围律所招标项目时,更是恶性竞争严重,有的律所为了抢占资源,投标价格低的可怕,竞价成功后由于费用畸低,导致不认真清收,既影响金融机构清收效率,又助长了律所行业的不正之风。
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不良贷款追收的制度审时度势进行调整,笔者对此有如下建议:
一、5000万元以上标的不良贷款,建议由金融机构直接选聘律师所
不良贷款追收过程中,金融机构入围律所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基本是一知半解,个别律所对法律法规的缺失不专业,产生了追收法律文书表述不清不准确、有遗漏不全面、不正确,损害了金融机构应有的合法权益,不良贷款诉讼文书的格式五花八门,诉讼请求也是不统一不完整,金融机构法律部门及清收部门对追收的方案策略及大额不良贷款放贷过程的详细情况基本失控,不掌握。
二、《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费封顶条款应当废除
多劳多得是全世界的劳动制度。但《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费封顶条款破坏了金融机构多劳多得的美誉,也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劳动报酬原则,是不公平的,应当废除。在当前法院案件巨多、办案法官巨少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鼓励激励律师们最大力度、最大范围、最大额地回收贷款,代理费任何封顶条款均不可取,此导致清收回款止于限额,严重打击律师们诉讼执行工作积极性,最终是损害坑害清收工作,毕竟不良贷款追收的核心目的是收回款(物),而非支付清收回款后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
三、特殊疑难案件建议由上级行直接选聘律师所
现有的招标文件中《技术需求说明书》基本是项目简介、代理费预算上限额(含一般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等部分组成。我认为,应改为项目介绍(借款主从法律关系等),设定金融机构要求的追收结果及风险条款(例如几年回收本金X%,几年回收XX%,几年回收全部本息及迟延利息等),让律师所考量自身司法特殊优势进行报价,而后金融机构依据以往的清收回款成绩评判,择最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