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5岁的苏某与同村12岁的女孩李某关系很好。在苏某的请求下,李某同意与其“玩耍”发生性关系,李某下身大出血。苏某涉嫌奸淫幼女罪被刑事拘留。请问,女孩自愿性交,苏某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苏某已满15周岁,已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不能以未成年为由逃避刑事制裁,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2年3月2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取消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公安机关认为苏某涉嫌奸淫幼女罪是不妥的,应按涉嫌强奸罪予以查处。
刑法所称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以及反抗防卫能力等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一般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强奸后,往往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幼女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目的,并且明知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上与之发生性交,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作为较为熟悉对方的苏某,对李某未满14周岁应当说是明知的,但他仍故意与其性交,损害李某的身心健康,结果造成李某下体大出血的严重后果。即使李某同意性交,苏某也会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