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等级划分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里是这样描述的。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这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伤情鉴定实际上只有三个等级,那就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的重伤和轻伤包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而轻微伤是没有等级划分的。
为什么看着下手很重,确是轻伤二级
今天馆长想说的其实就是这一点,看过视频的小伙伴肯定都有这个疑问,看着视频里那几个人,下手那么重,怎么伤情鉴定确是个轻伤二级呢?
人都被打进了医院,感觉一度十分危险了,怎么却只是个轻伤二级呢?这里馆长正好说下我早年间的那次剐蹭经历。
馆长有一天在某个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一辆右转的小轿车由于操作失误,直接冲向了在马路牙子边上等红绿灯的馆长。
万幸的是由于是转弯,车速并不是很快,失控的车前轮从馆长的左脚脚面压了过去,由于惯性的问题,把馆长穿的鞋烂了,脚背也是红肿的,顺势还把馆长带倒了,倒下时,馆长的右腿膝盖正好磕在了马路牙子上。(当然,这里还是要说一下,馆长当时等红灯时站的位置也不是特别规范)
虽说一辆小轿车的车重并不是很重,但是从脚面上压过去还是很疼的,外加膝盖被蹭伤了,一时间还是有很强的疼痛感,不过好在双方都比较理智,并没有发生什么言语以及其它的冲突。
随后就是交警的处理,交警在处理完司机后,查看了我的伤势,对我说,你这个伤你俩商量下看怎么弄,由于当时是在路边,而且馆长那是还年轻,受到路边“高人”指点,一度以为这起码也是轻伤的标准,由于受到“高人”的蛊惑,来了个狮子大开口,至于一些细节这里就懒得写了,没什么营养。
当然,最终的结果只是一个软组织挫伤,连个轻微伤都没捞着,不过,司机还是很理智和开朗的,不管是验伤还是赔付都很配合。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馆长之所以说这个事情,其实还是想通过我的事例告诉大家,在法律层面上的伤情鉴定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感受的伤情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关于伤情的种类以及标准都描述得非常详细,当然我知道大家肯定懒得去看,这里馆长也懒得放出来,就截取部分给大家看下。
5.1 颅脑、脊髓损伤
5.2 面部、耳廓损伤
5.11 体表损伤
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司法鉴定中,所谓的轻伤以及轻微伤都比大家想的要严重得多,而重伤也比大家想的要重,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让大家感受下,可能不是特别贴切,目的是给大家一种感官差异就可以了。
比如被人打断鼻骨,鼻出血,看上去伤得很重,毕竟流血了,其实这种伤势在司法鉴定中,还只是在轻微伤的范畴里。
而常说的,肋巴扇给你打折了这种,肋骨骨折在两处以上才会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不过,一旦到了重伤这个级别,那就真的很重了,断手、断脚、植物人这种就属于重伤范畴了,一般到了这种地步,那基本上犯罪分子就是要牢底坐穿的那种。
重伤、轻伤、轻微伤分别有什么不同的惩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是不是感觉漏掉了一个轻微伤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以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当然,轻微伤也是可以成为构罪条件,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